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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某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07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760.5元(含案件受理费51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贵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