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某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07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760.5元(含案件受理费51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贵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