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瑞付与高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付,高贵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瑞付(曾用名张瑞富),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6XX****XX。被告高贵金。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付与被告高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瑞付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春代理审判员 刘 伟审 判 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瑞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