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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瑞付与高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付,高贵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瑞付(曾用名张瑞富),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6XX****XX。被告高贵金。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付与被告高贵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瑞付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春代理审判员  刘 伟审 判 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瑞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