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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能翔、浙江融盛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融盛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景民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能翔,浙江融盛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景民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79号原告:诸能翔。被告:浙江融盛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8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景民。被告:刘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能翔诉被告浙江融盛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景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诸能翔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