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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翟志国与吉林通力实业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志国,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吉林通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翟志国,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吉林通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白城市。翟志国申请执行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吉林通力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作出的白劳人仲案字(2014)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志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白劳人仲案字(2014)4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