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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1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绪伟,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