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1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绪伟,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