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炳观、嘉兴市千里猫皇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炳观,嘉兴市南湖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千里猫皇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钟中兴,沈利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炳观。委托代理人:陈小勇,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朱培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华、汪韵夏,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嘉兴市千里猫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业路806号(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内)。破产管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晓梅,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业路***号。破产管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晓梅,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中兴。原审被告:沈利方。上诉人沈炳观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千里猫皇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钟中兴、沈利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巡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炳观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炳观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上诉人沈炳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石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