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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子青申请执行李贤云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青,李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子青,男,194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被执行人:李贤云,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申请人李子青申请执行李贤云赡养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贤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贤云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可河分社账号上的存款6816.7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