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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50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2404-0。法定代表人张全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渝,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润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