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素珍方国恒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珍,方国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29-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珍被执行人:方国恒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11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方国恒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伟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