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娜、朱胜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朱胜云,崔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朱胜云,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崔双,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胜云、崔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胜云、崔双于2015年2月6日前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胜云、崔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胜云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文峰东路钢城公寓5号B楼-1层东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