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赖永和与张广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和,张广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赖永和,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委托代理人:黄孟。被告:张广飞,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永和诉被告张广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6元,由原告赖永和负担。审判员 田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