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