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