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爱群诉黄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群,黄井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黄爱群,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徐朝阳,男,系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井生,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群诉被告黄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爱群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爱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运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