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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章俊国、洪官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章俊国,洪官芳,章仁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仙荣,该行员工。被告:章俊国。被告:洪官芳。被告:章仁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章俊国、洪官芳、章仁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1日以收回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收回贷款本息,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