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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朔与王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朔,王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朔,儿童,住榆树市。被执行人:王碧波,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朔与被执行人王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还款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