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志勇与被告卢凤莲、姚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勇,卢凤莲,姚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姚志勇,男,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抚远县渔场退休职工。被告卢凤莲,女,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姚长江,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抚远县乌苏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原告姚志勇与被告卢凤莲、姚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凤莲、姚长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志勇诉称,2014年2月17日被告卢凤莲丈夫徐凤春找原告借款159000.00元。由被告姚长江作为担保人,用徐凤春的工资卡作为担保,工行账号:6217230904000085687。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徐凤春于2014年10月15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徐凤春于2014年12月8日因意外死亡。原告认为徐凤春与被告卢凤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被告卢凤莲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现要求被告卢凤莲偿还借款159000.00元;被告姚长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卢凤莲、姚长江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借条、户籍证明、证明各一份。证实徐凤春借款159000.00元,被告姚长江担保。徐凤春与被告卢凤莲是夫妻关系。徐凤春死亡。被告卢凤莲、姚长江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诉争事实,被告卢凤莲、姚长江亦未提供证据反驳,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卢凤莲、姚长江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徐凤春与被告卢凤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5日徐凤春在原告处借款1590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15日还款。由被告姚长江提供担保。2014年12月8日徐凤春因故死亡。另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抚民立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抚民立保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对徐凤春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交纳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徐凤春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徐凤春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因徐凤春与被告卢凤莲系夫妻关系,徐凤春在原告处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卢凤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凤莲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徐凤春的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因徐凤春已死亡,被告卢凤莲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卢凤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姚长江提供担保时,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姚长江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姚长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长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卢凤莲行使追偿权。被告卢凤莲、姚长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凤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姚志勇159000.00元。二、被告姚长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姚长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卢凤莲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0元,保全费127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卢凤莲、姚长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水祥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首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