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邱立发与宋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发,宋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邱立发,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宋春利,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立发诉被告宋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立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立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立发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