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道友与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友,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陈道友,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全椒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胜,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谭克均。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道友诉被告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道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道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2元,撤诉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陈道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