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玉朋与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朋,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开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205号原告王玉朋,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传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法定代表人范柯,总经理。被告山东新开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何克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朋与被告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开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王玉朋负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肖 葵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