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雷玲、申奇、邢才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雷玲,申奇,邢才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代表人马红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焦伟,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资部职工。被告雷玲,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奇,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才善,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被告雷玲、申奇、邢才善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坤亚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人民陪审员 杜中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林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