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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科众智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新科众智通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曹广福、谢儒浩,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新科众智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9号28层2102、2104房。法定代表人:刘传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科众智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荣佳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