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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02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显文,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显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7时至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明知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甲、肖某、胡某、雷某等5人在其租住的本市香洲区夏湾春泽名园38栋303房内吸食毒品而不制止。2014年12月16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某及上述5名吸毒人员抓获。经鉴定,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甲、肖某、胡某、雷某等5人尿液氯胺酮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刘某甲、胡某、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肖某、雷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2、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情节、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审 判 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祝良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