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丰全与赵洪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丰全,赵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177号申请人:安丰全。被申请人:赵洪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五莲支行兴莲分理处的账户存款12313元予以冻结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洪健在中国农业银行五莲支行兴莲分理处的6228482336185xxxxx账(卡)户存款12313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