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某甲犯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胡某甲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刑初字第61号自诉人平某,又名胡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欣欣,冠县清泉办事处中学教师。被告人胡某甲,系自诉人之父。自诉人平安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人胡某甲犯遗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该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平某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遗弃罪的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平某对被告人胡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