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初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修军与郭安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军,郭安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杞民初字第770-1号原告赵修军,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文,杞县五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安超,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原告赵修军诉被告郭安超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纠 伟审 判 员 尹 飞代理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