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何东雁申请执行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东雁,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何东雁,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大胡家巷*号。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虎,董事长。关于何东雁申请执行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4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9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