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盐湖五中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湖五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38号申请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俊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伟、马京蓉,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盐湖五中。法定代表人李康敏。申请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湖五中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李菊红以其银行存款XXX万元、担保人蔡民红以其所有的晋MX**号揽胜小型越野客车分别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盐湖五中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李菊红银行存款XXX万元。三、查封担保人蔡民红所有的晋MX**号揽胜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