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路丙星与解许春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丙星,解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路丙星,男,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被执行人解许春,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解许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解许春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诸葛倩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