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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路丙星与解许春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丙星,解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路丙星,男,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被执行人解许春,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解许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解许春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诸葛倩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