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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方伟与鹤峰县恒龙钒业有限公司、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鹤峰县恒龙钒业有限公司,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陈华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24-1号原告方伟,男,被告鹤峰县恒龙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钒业公司)。住所地:鹤峰县走马镇红罗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红星,恒龙钒业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楚利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写字楼2009B。法定代表人陈华社,金楚利实业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华社,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鄂樊城立保字第0002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方伟在襄阳市精达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查封方伟与其配偶王文清共同所有的高新区七里河路王胖子大厦1幢1单元18层9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75411-2号)、樊城区王寨白家庄七桥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区房权证字第0001**号)、宝马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8BG**)、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8BG**)。现因被告恒龙钒业公司、金楚利实业公司、陈华社同意原告方伟要求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冻结、查封的申请,故应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方伟在襄阳市精达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方伟与其配偶王文清共同所有的位于高新区七里河路王胖子大厦1幢1单元18层9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75411-2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方伟与其配偶王文清共同所有的位于樊城区王寨白家庄七桥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区房权证字第0001**号)的查封;四、解除对方伟与其配偶王文清共同所有的宝马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8BG**)的查封;五、解除对方伟与其配偶王文清共同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8BG**)的查封。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