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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