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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2015)红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承担。原告签名:审 判 员 李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