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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陈军,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