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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红英诉被告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左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英,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邱红英。被告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左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英诉被告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左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邱红英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