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凌小华与曾小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凌小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曾小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凌小华与被执行人曾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小红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北侧田厦翡翠明珠花园2栋A座2606的房产(房产证号:40××81),因该房产已被另案首位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已向首位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房产经处置变现,本案获得分配款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