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王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彩虹,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如萍,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取167元,由原告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训兵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