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索会球,于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陆永,居民。被告索会球,居民。被告于金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诉被告索会球、于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陆永负担。审判员  张元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