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索会球,于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陆永,居民。被告索会球,居民。被告于金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诉被告索会球、于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陆永负担。审判员 张元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