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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