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陈某某,女,77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男,4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田某乙,男,5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田某丙,女,5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红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赵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