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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衍江诉被告刘尧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江,刘尧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刘衍江,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尧森,男,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江诉被告刘尧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衍江承担。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