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有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8E8**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