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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薄志丰与德惠市山河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志丰,德惠市山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薄志丰,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山河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贵,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薄志丰与被告德惠市山河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志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返还原告329元,另3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