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了玉与张春容抚恤金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了玉,张春容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30-4号原告黄了玉,女,1942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张春容,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了玉诉被告张春容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告张春容在中国工商银行洞口支行账户为62220xxxxxxx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现该案尚未审结,根据原告的申请,需继续冻结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张春容在中国工商银行洞口支行账户为62220xxxxxxx的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中德审 判 员 肖荷生人民陪审员 邵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