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立字第1号起诉人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83832-2,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89号6幢1层。法定代表人马茹,经理。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监理费及滞纳金共计55.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大同市白泊洼道路,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