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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龙昊与刘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昊,刘运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李龙昊,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段旦子村461号。被告:刘运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昊与被告刘运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龙昊负担。代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稳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