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龙昊与刘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昊,刘运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李龙昊,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段旦子村461号。被告:刘运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昊与被告刘运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龙昊负担。代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稳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