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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