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明某,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洪桥村张家湾。公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800327522X。被告李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洪桥村张家湾。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3801007521。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明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李先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开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