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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牛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翼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X,男,山西省翼城县人。2011年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翼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蓉、贾元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1月1日13时左右,被告人牛X无证驾驶无牌濠江125摩托车超车时,与相同方向行驶的郑XX驾驶的无牌奥拓车右前保险杠发生刮蹭,又将公路南侧站立的高XX撞倒,致高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牛X、郑XX将伤者送往翼城县人民医院抢救,事故现场未得到保护。经翼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牛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XX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高XX的损伤属于重伤。2015年1月3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牛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同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牛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13时左右,被告人牛X无证驾驶无牌濠江125摩托车超车时,与前方行驶的郑XX驾驶的无牌奥拓车右前保险杠发生刮蹭,又将公路南侧站立的高XX撞倒,致高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牛X、郑XX等人将伤者送往翼城县人民医院抢救,事故现场未得到保护。经翼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牛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XX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高XX的损伤构成重伤。另查明,2015年1月3日,被告人牛X与被害人高XX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牛X一次性赔偿高XX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并履行,取得高XX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月1日13时50分,郑XX用手机报称,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超他驾驶的奥拓车时,将公路边站立的一行人碰撞,后他开车和骑摩托车的人将伤者送到了翼城县人民医院抢救。2、照片说明。证实:肇事奥拓车及摩托车原状、刮蹭痕迹、被害人当时所穿衣服等情况。3、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1月2日,翼城县交警大队将肇事摩托车及奥拓车予以暂扣。2011年1月12日,两辆肇事车辆被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4、被告人牛X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牛X系农业户口,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驾驶证复制件。证实:郑XX持有C1驾驶证。6、高XX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制件。证实:被害人高XX系农业户口。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高XX的损伤属于重伤。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及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牛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XX违反了第二十二条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高XX不负事故责任。该鉴定意见已送达各方当事人9、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证实:2015年1月3日,被告人牛X与高XX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牛X一次性赔偿高XX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并当日履行,取得高XX的书面谅解。10、马XX的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1月1日,他看见一辆小车由西往东向公路南侧靠,这时有一辆摩托车从这辆车的右侧超车,挂了小车的保险杠,后又把路边上站的一个人撞倒了,骑摩托车的人和摩托车也倒了。11、郑XX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1日13时左右,他开车在一路口打右转向灯向花池内侧行驶时,车头朝东南方向,这时看到一辆摩托车急速行驶,从他的车右侧挂着就过去了,又往前走了七八米远撞倒了路边一个行人,摩托车也倒在地上。事故发生后,骑摩托车的人准备跑,就让一个朋友把那人抓住,问为啥骑得那么快,那人说上班快迟到了。他和朋友郑一X、骑摩托车的人将伤者抬上车送到医院抢救,医院保卫科的人把骑摩托车的人控制住,通知了其家属,其家属到了后才给伤者交钱看病。为了及时送伤者到医院,没有顾上保护现场。12、郑一X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1日下午1时许,他乘坐哥哥郑XX的奥拓车回家,到一门口时打开右转向灯上桥,听见一声响,由于自己坐在后座上没有看见摩托车和奥拓车如何接触的,但看到摩托车在门口路南第一个花池的老头滑倒了,他下车看到一位老人躺在花池的西头。后来他和郑XX、骑摩托车的人把老人抬上车送到了医院救治。13、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翼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调查,被告人牛X可以适用社区矫正。14、被告人牛X的供述,供认了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被告人牛X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牛X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晋建林人民陪审员  李轶斌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