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夏建华与陈文洪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华,陈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夏建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4���28日,住夹江县。委托代理人:黄英,律师。被执行人:陈文洪,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30日,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夏建华申请执行陈文洪其他合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