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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夏光伟诉高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夏光伟,男。被告:高国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光伟与被告高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的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