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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学文与白占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文,白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122号申请人刘学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白占山,男,1963年8月29日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刘学文与被执行人白占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申请人刘学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佟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茹娜 来自: